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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最高补500万,张家港鼓励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发布(附全文)

发布日期:2020-11-06 02:10:41

日前,张家港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张家港市鼓励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到,将对张家港市生产加氢储氢设备、氢燃料电池及其关键零部件和系统的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不含税)的2%进行补助,最高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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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发展意见全文:

张家港市鼓励氢能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   

   为加快推动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创新能力强、产业化水平高、示范应用好、配套设施完善的氢能产业体系,全面提升氢能产业竞争力,根据《张家港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张家港市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政策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张家港市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涉氢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加氢站建设和运营

1.建设补贴。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达到2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站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达到1000kg/d的35Mpa加氢站或日加氢能力达到400kg/d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设备投入金额的30%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运营补贴。加氢站运营采取逐步退坡的运营补贴政策。加氢站2020年度氢气补贴为20元/kg,2021年度氢气补贴为14元/kg,2022年度氢气补贴为9元/kg。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氢燃料电池车推广

在落实国家关于氢燃料电池车辆购置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探索以整车购置、行驶里程和电堆功率为主的氢燃料电池车政策补贴机制。

1.扩大氢燃料电池公共服务用车应用。市级财政每年根据车辆更替计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市政用车等公共服务用车采购。

2.鼓励购置氢燃料电池车辆。对注册在本地的企业或本市户籍的个人采购氢燃料电池车辆,除参照苏州市标准给予补贴外,对其中整车或电堆及动力系统总成为本市注册企业生产的氢燃料电池车辆,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观光车、城市环卫车、重卡、叉车、港口作业机械等,另行采取整车购置、行驶里程和电堆功率为主的氢燃料电池车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待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后再另行制定。

(三)支持氢能优势企业投资

1.对完善氢能产业链、在氢能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且实际设备(含软件)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氢能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进行补助,同一项目补助上限1500万元。

2.对经认定生产氢燃料电池汽车核心零部件的项目,租赁厂房、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年30%租金补贴,最高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为期3年。

(四)支持关键零部件制造

对我市生产加氢储氢设备、氢燃料电池及其关键零部件和系统的企业,按照相关产品年销售额(不含税)的2%进行补助,最高1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地方贡献额。

(五)支持参与标准制修订

对我市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和相关联盟协会,在标准发布后分级别给予一定资助。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按排名进行资助,最高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

(六)加大氢能人才引进力度

根据《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对氢能相关人才在人才引进、住房保障、融资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吸引氢能产业领军人才、相关技术人才来张家港创新创业。

(七)支持关键技术研发

聚焦氢能前沿技术与应用基础技术研究,依托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支持力度。

1.支持我市组建的氢能产业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被认定为苏州市级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按研发或检测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3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按研发或检测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5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升级的,按级差进行补助。

2.对检测认证类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投资采购的氢能认证相关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500万元。

3.经省认定的关键零部件、技术等方面取得突破并投产运营的产品项目,按研发经费的10%进行补助,补助上限100万元,此项补助不与其他研发费用补助重复享受。

(转载自张家港人民政府)